1、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2、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3、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4、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新乡卫生服务站